子夏问诸夫子曰:“居君之母与妻之丧。”“居处、言语、饮食衎尔。”
笏:天子以球玉;诸侯以象;大夫以鱼须文竹;士竹本,象可也。见于天子与射,无说笏,入大庙说笏,非古也。小功不说笏,当事免则说之。既搢必盥,虽有执于朝,弗有盥矣。凡有指画于君前,用笏造,受命于君前,则书于笏,笏毕用也,因饰焉。笏度二尺有六寸,其中博三寸,其杀六分而去一。
方一里者为田九百亩。方十里者,为方一里者百,为田九万亩。方百里者,为方十里者百,为田九十亿亩。方千里者,为方百里者百,为田九万亿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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阮宣子伐社樹,有人止之。宣子曰:“社而為樹,伐樹則社亡;樹而為社,伐樹則社移矣。”
阮光祿赴山陵,至都,不往殷、劉許,過事便還。諸人相與追之,阮亦知時流必當逐己,乃遄疾而去,至方山不相及。劉尹時為會稽,乃嘆曰:“我入當泊安石渚下耳。不敢復近思曠傍,伊便能捉杖打人,不易。”
君之丧,子、大夫、公子、众士皆三日不食。子、大夫、公子食粥,纳财,朝一溢米,莫一溢米,食之无算;士疏食水饮,食之无算;夫人世妇诸妻皆疏食水饮,食之无算。大夫之丧,主人室老子姓皆食粥;众士疏食水饮;妻妾疏食水饮。士亦如之。既葬,主人疏食水饮,不食菜果;妇人亦如之。君大夫士一也。练而食菜果,祥而食肉。食粥于盛不盥,食于篹者盥。食菜以酰酱,始食肉者先食干肉,始饮酒者先饮醴酒。期之丧,三不食;食:疏食水饮,不食菜果,三月既葬,食肉饮酒。期终丧,不食肉,不饮酒,父在为母,为妻。九月之丧,食饮犹期之丧也,食肉饮酒,不与人乐之。五月三月之丧,壹不食再不食可也。比葬,食肉饮酒,不与人乐之。叔母、世母、故主、宗子食肉饮酒。不能食粥,羹之以菜可也;有疾,食肉饮酒可也。五十不成丧,七十唯衰麻在身。既葬,若君食之则食之;大夫父之友食之则食之矣。不辟粱肉,若有酒醴则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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